*注意事項: |
1. |
本活動之虛擬獎項(除吉祥物『贏財』財神)統一於2/26 18:00前發送完畢(延後至24:00前發送完畢)。
吉祥物『贏財』財神將統一於3/04 維修前發送完畢。 |
2. |
現金得主統一於2/26 18:00前公佈得獎名單。 |
3. |
當您取得參加本活動之抽獎資格,視為您已閱讀並了解本活動之遊戲規則、注意事項、兌獎規則,及戲谷關於本遊戲或本活動之其他公告,並同意遵行之,絕無異議。 |
4. |
當本活動網頁公佈得獎名單,即視為您已接獲本活動獲獎與否及兌獎之通知,如戲谷之後另行發送簡訊通知得獎者,僅為提醒得獎者兌獎之用,並非戲谷之義務。 |
5. |
實體獎項寄送區域限制:實體獎項寄送地區僅限台灣本島,不包含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等離島,如得獎者所指定之獎項寄送地位於台灣本島以外地區,得獎者應依戲谷之指定方式先行支付寄送費用予戲谷,否則,視為得獎者拋棄兌獎權利及資格。 |
6. |
兌獎期限及方式:本活動兌獎期限為2010/3/5,超過該期限未依戲谷之規定流程並寄回領獎確認單者(以郵戳日期為憑),視同放棄兌獎權利及資格。請按此下載領獎確認單並於填寫完成後,以下列方式寄回戲谷:
實體獎項累計價值未超過新台幣1,000元(含)者,僅需得獎帳號申請註冊人本人填寫領獎確認單,並寄回/傳真(02-26572525)至客服中心;如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請您將領獎確認單利用郵寄方式寄到:114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2號8樓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 收。
※現金獎項之領獎確認單均需利用郵寄方式寄回。 |
7. |
實體獎項扣稅之計算:得獎人獲得實體獎項者,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a) 得獎人所獲實體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者,戲谷將依法預先扣取 10℅。
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對於所獲實體獎項全額扣取20%。
c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
c-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c-2)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c-3)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c-4)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8. |
得獎者如於活動時間內,有違反戲谷使用者合約或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者,戲谷有權取消該得獎者之得獎權利及資格,獎項(包括實體或虛擬獎項)已發放者,戲谷得逕自取回虛擬物品或金幣;如得獎者已收到獎項者,得獎者應立即返還予戲谷;如未於戲谷所示期限內返還獎項者,戲谷將依法追索之。 戲谷使用者合約、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請按此 |
9. |
戲谷保留修改本活動之活動辦法、兌獎方式、規則及相關重要事項之權利,本活動參加人絕無異議。 |
10. |
戲谷「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之員工及其二親等之親屬,不得參加本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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