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種子參賽精英選手條件:骰寶總投注及金銀島消費TOP10 | |
2. 資格戰積分第1~15名之選手 |
活動期間以骰寶累積中獎金額、骰寶累積押中圍骰金額做為積分排行榜的指定條件, | |
限定骰寶投注金額達1億(含)以上者方可入榜。 |
活動條件 | 獲得積分 |
活動期間內累積中獎金額達10,000,000枚代幣
(未滿10,000,000不予計算) 註:骰寶累積中獎金額圴不包押大押小中獎金額 |
+1 |
活動時間內押中圍骰(含單一及任一)累積贏錢金額達1,000,000枚代幣 (未滿1,000,000不予計算) |
+3 |
骰寶2012至尊贏家年度十強 決勝戰 加碼獎項 | |
指定條件 | 指定獎項 |
累積投注金額3億(含)以上 | 可獲得105萬枚娛樂代幣 |
骰寶2012至尊贏家年度十強決勝戰共30位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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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種子參賽精英選手者將以PDA/簡訊/黑鑽菁英客服電話通知。
- 資格戰之活動虛擬獎項統一於2012/10/25 18:00前發送前一週符合得獎資格玩家。
決勝戰之活動虛擬獎項統一於2012/11/08 18:00前發送前一週符合得獎資格玩家。
當您一參加本活動,即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遵守戲谷對於本活動之相關規定、注意事項、兌獎規則及戲谷之公告等,絕無異議。 - 骰寶決勝戰回饋獎,代幣包計算時間為2012/11/1 00:00 ~ 2013/10/31 23:59,統一於次月5號統一計算並發送獎項,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 本活動期間內,戲谷有權隨時暫停、停辦、結束本活動,並依戲谷公告時程為之。
- 若玩家獲得新台幣獎項,均可選擇依1:100等值兌換娛樂代幣(無須寄回領獎確認單)。
- 兌獎期限及方式:本活動實體獎項領獎專屬編號:FV201210SB002,兌獎期限為2012/11/16,超過該期限未依戲谷之規定流程並提供領獎確認單者,視同放棄兌獎權利及資格。
請按此下載領獎確認單並填寫完成後,於領獎期限屆滿前使用傳真、E-mail或郵件的方式將領獎確認單提供至戲谷〔包含:領獎確認單正本、匯款資料表及得獎者存摺影本〕:
傳真電話:(02)2657-2525
戲谷客服信箱:ftservice@funtown.com.tw;
郵寄方式請寄到:11493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407巷22號8樓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戲谷分公司客服中心 收。 - 實體獎項扣稅之計算:如得獎人獲得實體獎項者,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
1)得獎人所獲實體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0者,戲谷將依法預先扣取 10%。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台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對於所獲實體獎項全額扣取20%。
3)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
3-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3-2)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3-3)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3-4)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本活動之得獎玩家將於本活動網頁公佈,戲谷無另外通知之義務,如戲谷另行發送簡訊通知得獎者,僅為提醒得獎者兌獎之用,亦非戲谷之義務。
- 本活動之參加者/得獎者應遵守戲谷使用者合約及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如有違反,戲谷有權取消該得獎者之參加資格、得獎資格及獲獎之權利及資格,如獎項(包括實體或虛擬獎項)已發放者,戲谷得逕自取回虛擬獎項;如得獎者已收到獎項者,得獎者應立即返還予戲谷;如未於戲谷所示期限內返還獎項者,戲谷將依法追索之。
若得獎者使用遊戲程式、Bug或以不正當行為取得本活動之得獎資格,戲谷除將取消得獎資格及獲獎之權利及資格、依使用者合約及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處分外,並將依法追訴之;且不另外遞補得獎者。
戲谷使用者合約、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請按此 - 戲谷有權隨時修改及變更本活動之相關規定、注意事項、兌獎規則及戲谷之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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